关注!三件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3-05 12:52:28   来源: 鲍卜体育登陆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明确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法律适用问题,苏州市应急管理局选取相关省市发布的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分享给大家,一起以案学法。

  2021年6月,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汕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发现道路路灯夜间照度不足可能是引发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随即向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交警大队(以下简称“深汕交警大队”)调取了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深汕”)一般交通事故以上警情情况,发现2019年2月20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深汕共发生多起一般交通事故,其中有部分警情发生在18:30—次日6:30时间段,部分警情发生路段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交互与通行存在比较大安全隐患。

  2021年6月21日,深汕检察院请深汕交警大队协助勘验深汕大道(G324国道深汕段)路段的双侧路灯情况,勘验结果为部分路段存在“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状况。7月5日,深汕检察院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深汕大道(G324国道深汕段)五个发生亡人事故路段的路灯照度比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其中一个路段路灯未点亮,四个路段的路灯平均照度不符合标准。

  深汕检察院经调查认为,在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存在无路灯、路灯未点亮、夜间道路灯光照度不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等问题,直接引发道路夜间照度低,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人员受伤或死亡,影响群众安全通行。

  针对该情况,深汕检察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深汕城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深汕大道路段及辖区内其他路段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路灯进行整治,推动道路夜间照明整体提升,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

  2021年10月30日,深汕城管局函复深汕检察院,已采取系列整治措施:一是通过缩短灯杆间距、清洗及更换灯具、增设路灯设备、加强日常巡查管养力度等方式提高管养范围内的路灯照度。二是对尚未移交该局管养的路灯设施,已督促路灯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进行整改,并对在建和意建道路配套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路灯设施。三是参与道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图专家会审,在设计环节严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四是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辖区重要路段路灯照明情况进行全面检测,并全面摸排辖区重点路段“有路无灯”现象,统筹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完善。五是根据深汕实际情况,逐步制定道路照明设施整体提升方案和建立照明管理体系,加强深汕照明设施管养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经深汕检察院核实,目前深汕大道(惠汕交界至鹅埠加油站路段)路灯整体照明度已提高,“有灯不亮”现象已基本整改,同时深汕大道重要路段及道路交会口新增设200余盏路灯,辖区重要道路路灯照明度得以整体提高。

  1.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检察建议督促仍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树立“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发出检察建议后协调促进落实,绝大多数案件都在诉前环节得以解决,以最小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行政公益诉讼,特别是其诉前程序的设计,作为检察公益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部分,集中体现了公益诉讼促进溯源治理的制度效能,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2.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夜间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析调查,剖析研判无路灯、路灯未点亮、灯光照度低与夜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关联性,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检察建议。有关部门开展一系列整治措施,促进形成安全生产溯源治理和协同共治格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位于韶关市翁源县的某A三期商住楼项目工程、某B酒店项目工程、某C住宅楼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时有将塔吊起重臂伸到工地外公共区域上空,而起重臂下的范围没有设置提醒过往行人、车辆注意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傍晚停工后,塔吊起重臂长时间伸到工地外的主干道公共区域上空,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2022年5月6日晚,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翁源县院”)调查发现,上述项目工程均毗邻学校或商住楼小区,平时周边过往的行人、车辆较多,工作日上下班、学生上学放学时段人流和车辆更是密集,随时可能发生高空坠物的安全事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可能出现继续扩大的紧急情况。次日,翁源县院即向翁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上述项目工程安全隐患问题依法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排除安全隐患,并于十五日内回复整治情况。

  县住建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派员到现场核查,于2022年5月9日对涉案三个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三个施工单位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即行整改,某C住宅楼项目工程的塔吊已拆除,完全排除了塔吊对该区域的安全影响,某A三期商住楼项目工程和某B酒店项目工程已规范使用塔吊,在受塔吊起重臂影响的公共道路上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广播提醒措施,停工后塔吊起重臂不再停留在公共区域,各工地也已制订完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2022年5月10日,县住建局召集全县在建工地总监、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门强调全县在建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起重塔吊的使用台账,防止出现塔吊起重臂伸出公共区域上空危害公共安全的现象。同时,县住建局对全县有安装使用起重塔吊的建筑工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巡查和监管,压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2022年5月20日,县住建局将整治情况回复翁源县院。

  2022年5月21日,翁源县院对整治情况进行回访,发现涉案项目工程违规实施高风险施工作业问题完成整改,相关安全生产隐患已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做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该案中,施工单位将塔吊起重臂伸到施工区域外的道路等公共区域上空,没有设置提醒过往行人、车辆注意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即发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迅速积极履职,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整改,消除塔吊作业安全隐患,加强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022年1月,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阳山县院”)开展公益诉讼守护平安春节检察专项监督活动。经调查发现,2022年1月1日至1月21日期间,阳山县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明知47家零售商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向其供应烟花爆竹,总销售金额达69万余元;57家烟花爆竹零售商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上述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月29日,阳山县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阳山县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研究解决监管执法中的难题,推动各方达成协作意见,明确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会后,阳山县院向县应急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监管,及时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迅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行业安全隐患整治行动。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案批发企业、零售商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批评教育。二是印发《阳山县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危化品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商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48人次,执法车辆241驾次,检查烟花爆竹行业经营者86家,责令现场整改和限期整改安全隐患情况97次,查处28宗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收缴烟花爆竹约1530箱(件)。三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向有关单位及乡镇发出《关于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提醒函》,通报相关情况。

  2022年4月,阳山县院对全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情况做“回头看”,发现涉案在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已按程序申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其余无证商户已停止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范遏制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针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商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同解决监管难题,强化联动履职,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和专项整治行动,有利于实现辖区内烟花爆竹行业系统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